莆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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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行动方案(2023-2025年)》政策解读

2023/02/15 1.6w 阅读 479 点赞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莆田,近日我市出台了《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现对政策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我市于 2020 年起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计划”,通过加大培育力度,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从 2020 年 116 家增长到2022年313家,但总量在全省排位仍然靠后。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莆政综〔2021〕8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莆政综〔2018〕96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在总结上一轮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计划”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新一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起草了《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征求了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几易其稿,科学论证,于2023年1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二、目标任务 

  至2025年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达600家以上。  

  三、工作进展 

  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经过三年培育,总量从2019年底91家增加到2022年底300 家以上。 

  四、范围期限 

  2023-2025 年三年间,主要针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企业以及白名单企业等优质企业,将其培育成高新技术企业,力争做到数量和质量双提升。 

  五、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共分三部分,四条措施。 

  第一部分,发展目标 

  实施新一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认定数量实现翻番。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新增认定70家,保有量达370家以上;2024年新增认定100家,保有量达470家以上;2025年新增认定130家,保有量达600家以上。  

  第二部分,主要措施共4条。 

  第一条  建立培育库。提出各县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常态化培育制度,分级分类建立企业培育台账,建立“发现——服务——推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培育流程。 

  第二条  加大培育工作。组建市科技创新工作专班,采用分县区挂钩帮扶的方式,壮大各县(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企业服务队伍,针对企业具体情况就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进行“一对一、面对面”详细分析与精准辅导。 

  第三条  积极动员申报。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性补助 20 万元,规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性补助 10 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满通过重新认定的企业(包括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性补助 10 万元。提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级奖励政策出台相应的配套奖励措施。 

  第四条  落实优惠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政策。通过省科技贷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信贷支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 

  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实施、加大要素保障”等 3 个方面的保障措施,确保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行动方案落实到位。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发改、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税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工作。 

  二是强化督导实施。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的政策宣传发动、跟踪辅导、申报认定全过程的工作落实,做到有计划、有措施,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三是加大要素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年度目标考核,并进入绩效评分项目,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六、关键词诠释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科,联系电话:0594-2655395 

  八、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