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渔港是保障我市沿海海洋渔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渔业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支持,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目前我市渔港普遍存在高等级渔港数量少、建设标准偏低、产业集聚能力弱、管理维护机制待健全等问题,需要出台渔港建设扶持政策和工作保障措施,加快建设一批渔港。省政府于2020年2月26日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省海洋与渔业局、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出台《福建省实施渔港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闽海渔〔2020〕24号),提出“六年规划三年完成”的总体部署。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补齐我市渔港建设短板,改善渔业基础设施,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推动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莆田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制定本《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是《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闽海渔〔2020〕17号)、《福建省实施渔港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闽海渔〔202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从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十条具体政策措施。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是完善渔港布局,加快规划实施。到2025年,全市新建渔港7个,提升改造渔港8个,逐步形成以中心、一级渔港为主体,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规范的海洋渔业基础设施体系。我市渔港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规划渔港建设项目15个,其中未涉及生态红线的3个项目列入2020-2021年开工建设计划,涉及生态红线的12个项目暂时列入2022年开工建设计划。二是提升渔港功能,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力争到2025年,初步形成1-2个生产功能集成、资源要素集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的渔港经济区,带动我市海洋经济发展。
(二)创新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渔港建设。一是明确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新建渔港项目均要明确渔港建设企业,国有独资的渔港建设企业由县级或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组建,合资的渔港建设企业由出资方协议组建。原则上中心和一级渔港实行“一港一业主”,二、三级渔港鼓励采用“工程包”形式,统一设计、统一报批、统一实施。二是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推进渔港项目前期审批速度。对涉及生态红线或自然海岸线的项目,要提前介入开展前期工作,有关部门应先行予以指导办理项目相关报批手续,待我省生态红线调整方案批复后立即跟进审批,项目业主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工建设。三是实行分级集中审批制度。一级渔港项目的工可和初设由省级负责审批;二级及以下渔港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县(区)级,新建项目可研和初设可以合并编制报告书,实行一次性审批,对涉及用海的渔港项目,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优化流程加快审批。强化项目招标规范管理,渔港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行网上在线交易。2021年11月底前,完成不涉及生态红线和自然海岸线项目的审批、招投标,2022年6月底前,争取基本完成剩余合规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工作。四是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渔港公益性设施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渔港公益性设施和经营性设施,鼓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市场化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参与经营管理,实现“以港养港”。
(三)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服务保障。一是强化统筹调度。市级成立市推进渔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渔港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县(区、管委会)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方案,建立服务制度,集中力量攻坚克难,确保按期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市级对列入规划的渔港项目按项目核定总投资扣减省级补助资金后给予30%补助。各县(区、管委会)要将剩余配套资金和维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专项债券对渔港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安排一定比例的一般债券额度用于渔港建设项目。三是落实责任分工。各县(区、管委会)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将渔港建设和维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求将渔港建设纳入重点工作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实行县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渔港建设纳入“工程包”建设内容,健全“一包一策”抓好统筹实施;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渔港项目的组织策划和实施推进、新建渔港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渔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新建渔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渔港项目总投资的评审,财政投入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工作;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负责用海、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渔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部门要支持做好渔港建设涉及到的海堤改建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渔港项目环评工作;渔港建设企业履行具体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六项制度”,规范程序运作,强化建设管理,做好运营保障。四是强化落实督查。各县(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年度开工建设、投资和补助资金拨付等任务指标,严禁挤占、挪用、拖欠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市政府将加强工作考评督查,根据工作进度情况,采取通报、约谈、告诫等方式进行督导,全力推进渔港建设。
三、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杨智锦 13850255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