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电力建设快速发展,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补偿工作还存在不足之处,一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亟需细化;二是现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林木采伐、建筑物及构筑物拆迁等的补偿标准分散在不同的文件,需要予以整合,便于落实。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适用范围、补偿范围、补偿测算补偿标准和补偿其他要求、保障措施四个部分,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指导意见适用于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湄洲岛管委会、北岸管委会,仙游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指导标准。
第二部分“补偿范围”,明确电力设施建设的补偿范围。主要包括永久性征占用土地,临时用地,永久性征占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建筑物、构筑物等,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补偿的等五个方面。
第三部分“补偿测算补偿标准和补偿其他要求”,补偿测算重点明确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和临时用地面积计算要求,如线路自立塔(杆)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面积计算;线路拉线杆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3平方米计算;线路保护区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数量、面积或产值等计算。
补偿标准根据对我市出台的相关文件,重点明确变电站建设永久性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线路工程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地面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林木采伐清理的补偿标准,并对电力设施建设过程需补偿的八个较为典型的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重点强调要加强电力建设用地及线路走廊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电力设施建设和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明确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遇市政府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则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