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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2019/07/04 3.3k 阅读 370 点赞

2019312日,省林业局修订了《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现将执行中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统筹使用采伐限额。“十三五”期间严格限制了采伐限额分项之间的串换使用,但编限单位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采伐清理时,可统筹使用其采伐限额,不受分项限额的限制,有关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要做好统筹使用的台账,记录使用的数量、占用分项的情况。为便于管理,根据需要统筹使用采伐限额森林的起源、森林类别,按照以下顺序统筹使用采伐限额: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主伐、低产林改造、其他采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效林改造、其他采伐、抚育采伐),即:在采伐限额总量充足的情况下,先使用同起源同森林类别,上述顺序的采伐类型限额,再使用同起源不同森林类别,上述顺序的采伐类型限额,依此类推。

(二)关于省级备用采伐限额使用范围问题。因以下特殊情况采伐林木,所需采伐限额在各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可以按规定向省林业厅申请使用省级备用采伐限额。

1.按规定开展人工低产()林改造和中幼龄林抚育采伐的。

2.修建生物防火林带、森林病虫害防治隔离带需采伐林木的。

3.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需要砍伐林木的。

4.计划外特定的林业生产任务需采伐林木的。

5.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风灾、洪涝等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采伐清理,统筹使用编限单位采伐限额后仍不足的。

(三)关于除治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紧急情况先行采伐林木问题。《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除治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临时指挥机构同意,可以先予采伐,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织采伐林木的单位应当在应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情况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国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确定的,在局部地区发生的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检疫性以及重大新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本条例所称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

(四)关于非林地林木采伐问题。鉴于非林地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本办法明确非林地林木采伐实行备案制,并对采伐他人非林地上的林木处理作出引导性规定,即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例如,偷砍他人非林地上林木的,按盗窃他人林木、毁坏财物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关于珍贵树木采伐申请材料问题

1.珍贵树木的全景彩色照片,应是申报近期的照片,并注明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人、照片制作人或单位。拍摄人、制作人应签名以示负责。

2.林业行政许可核查意见书,必须两名以上(含两名)持证执法人员共同调查,要包含以下主要内容:①调查人员(应注明执法证号)、时间和地点;②珍贵树木的基本情况;③申请采伐的理由;④是否为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若是则应注明挂牌号;⑤如果属于使用林地移植或采伐,应明确是否在审核或审批使用的林地范围内;⑥调查结论(若为枯死应明确是否人为致死)及建议意见;调查人员签名,单位盖章。此外,对于因林业有害生物枯死的珍贵树木,为精简材料,不再提交县级以上森防检疫机构的调查报告,改为在核查意见书中说明有害生物的为害情况。

3.根据证明事项清理的要求,取消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采伐的证明材料”,安全隐患、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等证明材料,鉴于《林业行政许收件清单》中“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保证,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清理后改为由申请人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明确说明。

(六)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区域生态公益林的批准问题。目前主要是《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防护林的更新采伐,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

防护林更新采伐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100亩以下的由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100亩以上的经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沿海基干林带的更新采伐,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

(七)关于延长采伐期限问题。采伐证规定的采伐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因特殊情况必须延长采伐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在该采伐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在本年度内适当延期的决定(确需跨年度采伐的,不得超过次年130日);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