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台了《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出台了《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9]46号)。
二、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到2020年底全市普惠性学额覆盖率达85%,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成总体要求、主要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工作保障等四个部分。总体要求、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保障主要是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执行。工作措施部分系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实施意见》(莆委发〔2017〕18号),切实办好学前教育,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
(二)主要工作任务
1.落实幼儿园布局规划。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零星住宅区开发时,应严格按照《莆田市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条例》(莆常〔2018]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设计和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时,应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教发函〔2019〕1号)等相关规范及标准。
3.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按规划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4.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三)工作措施
1.主要特色亮点集中在第三部分工作措施中:
一是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界定。明确凡是自然资源部门批复的小区总平方案中已经明确小区内幼儿园建设的位置、范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均属于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建成、在建和总平方案已批复但尚未建设的幼儿园。自然资源部门批复的小区总平方案中未规划建设幼儿园,由举办者利用小区内其他房产改建成的幼儿园,不属于小区配套幼儿园。
二是对小区配套幼儿园分类进行移交登记。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已明确约定幼儿园归属政府的,配套幼儿园的土地使用权属和房屋所有权属要无偿移交并办理转移登记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约定权属归开发建设单位或未明确约定幼儿园权属的,必须全部用于举办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产权归属问题暂时搁置,由属地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问题。
三是对因未建、擅自改变功能、开发建设单位拒不配合等原因不移交的,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应建未建或建设不到位的,由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在竣工验收阶段依法督促限期补建,无法补建的,要研究制定就近新建等整改方案,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或属地教育部门组织建设,费用(含土地及征迁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擅自改变功能挪作他用的,由属地政府督促限期整改,恢复原规划用途。开发建设单位拒不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属地政府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是对不举办普惠性民办园的管理措施。小区配套幼儿园已经用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必须在2019年7月底之前按有关规定全部申报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园。2019年7月底仍未申请认定普惠性民办园的,教育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2019年8月15日前未完成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工作的,暂停招生工作。
2.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
进一步明确了今后配套幼儿园必须与住宅小区首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对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未按上述规定规划建设或建设不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不予办理该小区项目后续规划条件核实、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3.严格移交后管理措施
明确移交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全部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园。
(四)工作保障
建立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启动幼儿园布局规划修编、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扩容计划;增加学前教育教师编制,预算治理工作经费;加强宣传力度,强化督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