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省住建厅等5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要求,市城市管理局 市发改委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五部门 联合印发《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提供物业服务企业。重点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属于住宅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分配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公共收益存入专户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末将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三、工作分工
(一)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开展整治。
(二)发改部门依法归集牵头部门推送的有失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信息,经认定为有失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信用中国(福建莆田)”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联合奖惩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的监督管理,配合物业管理主管等部门将履职中查处的物业企业违法违规信息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侵占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制定方案:明确整治内容、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
(二)动员部署: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动员部署,积极协调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整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整治。
(三)自查自纠: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四)抽查核实:县(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联合发改、市场监管、公安、民政及乡(镇、街道)组成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抽查核实。
(五)集中整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约谈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问题。
(六)验收巩固:县(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总结、通报;建立健全住宅小区公共收益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宣传发动: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征集整治问题线索。
(二)严格落实责任:细化整治和工作举措,严格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乡(镇、街道)依法依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对征集整治的线索及时研究化解。
(三)加强联合联动: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县(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乡(镇、街道)组织召开乡镇联席会议,督办整改问题,研究化解措施。
(四)严肃查纠处理:县(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通报曝光一批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典型案例,以起到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莆田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科陈智谦
联系电话:0594-2653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