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9年底前,全市水产养殖场养殖尾水完成深度治理,分别达到或优于国家水产行业《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标准。依据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研究海洋工作有关问题的纪要〔2019〕104号。
二、到2020年底前,渔港区域环境整洁,渔业养殖区水域无明显漂浮垃圾。依据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9〕99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保海〔2019〕2号)、《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莆田市近岸海域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莆环保〔2019〕105号)。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