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工作的通知》于2017年12月8日签发,12月11日印发,基本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6 号)的有关精神进行强调要求,分解下达各县区水稻生产功能区面积,分解的依据是各县区的坡度15度以下水田面积情况,并经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后确定。
为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负责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协调机制,督促和指导县(区)开展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成立莆田市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领导小组。
通知主要参照省政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围绕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加强部门协作和严格监督考核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文件发放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参照省府办文件发放的范围,主要有市农业局、国土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效能办、规划局、经信委、环保局、统计局、林业局、人行莆田中心支行、银监局、人保财险莆田分公司、广电中心、湄洲日报社等17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