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4号
被处理人:陈某垟
籍贯:莆田涵江
性别:男
身份证号:350****1014
经查,被处理人陈某垟因个人原因于2023年7月10日提出放弃就业。
鉴于被处理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2019年签订)第十二条的约定,根据《福建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2019年签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理人处理决定如下: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福建师范大学的公费教育费用为0.783万元/年·生,大学4年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合计为0.783万元*4=3.132万元,违约金为3.132万元*30%=0.9396万元,需退还费用合计为3.132万元+0.9396万元=4.0716万元。
请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莆田市教育局缴纳所有费用合计4.0716万元,超出时限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处理。
收款户名:莆田市教育局
收款账户:140501010902245291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城厢支行
(转账请注明:陈某垟公费师范生违约金)
联系电话:0594-2684682(黄老师)
莆田市教育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