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方案》起草的背景
2016年7月以来,我市各县区(管委会)原代课教师陆续到省、市信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集体上访,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落实他们代课教师转正、补偿及养老问题。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认真对待、妥善解决。根据2012年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委编办《转发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教人〔2012〕68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问题的函》(闽教师〔2016〕29号)精神,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问题。2016年10月份以来,我局多次召集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研究,形成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方案》起草的依据
1.《关于当前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教人厅〔1998〕10号)
2.《关于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教〔1998〕人122号)
3.《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全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人员工作的通知》(莆市人综〔2000〕43号)
4.《转发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教人〔2012〕68号)
5.《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问题的函》(闽教师〔2016〕29号)
同时参照三明市和龙岩市有关县区的做法。
三、《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
(二)补助办法
1.养老补助
2.学习补助
(三)认定办法
1.认定原则
(1)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原则,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
(2)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3)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认定原则。
2.认定依据
(1)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
(2)调查。是指各县区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认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无法提供物证材料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人证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的结论。
(3)人证。有任教经历但确实无法提供物证的,申请人每年任教经历均须至少有3人提供证明。
(4)有关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进行审核。
3.任教年限的计算方式。符合认定条件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其任教年限按照其本人在我市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实际任教年限合并计算,任教年限以周年论,剩余任教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但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任教总年限不足6个月的不予认定。
4.成立认定机构
(四)认定程序
1.填写审核认定表
2.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3.受理个人申请
4.建立档案
5.学校初审
6.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7.签订协议
8.发放补助
9.材料归档
(五)认定工作纪律要求
(六)加强领导,合力共为,切实推进工作的落实
1.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2.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3.做好政策宣传解释。
4.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现仍在学校内担任临时聘用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规范,督促各学校严格规范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实行合同管理,一年一聘,并为其办理医保、社保等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