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民〔2025〕26号
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发改、自然资源、林业部门:
为促进全市乡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有序开展,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建设,提升殡葬公共服务水平,现就做好乡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理顺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推动公益性乡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审批提质增效。保障乡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有序建设,满足群众“逝有所安”基本丧葬需求。
二、申请主体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是经依法批准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骨灰安葬(放)场所,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申请主体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由各乡镇(街道)明确一名熟悉项目业务的报批专员,专人负责做好审批材料的部门流转,并跟踪落实审批事宜。
三、审批要求
1.选址须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避让禁止建设区域,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以及《莆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或殡葬设施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
2.建设规模应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城乡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规划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3.涉及用林需避让自然保护地、省属国有林场、沿海基干林带、生态保护红线、I级保护林地等林业禁建禁止区域,非省重点项目不得使用一、二级生态公益林;
4.用地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符合集体建设用地等相关规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集约节约用地等要求;
5.土地界址清晰,面积、地类准确(禁止占用耕地),权属合法无争议,充分考虑邻避效应,避免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四、靠前服务
建立审批部门协作机制,各县区(管委会)应成立公益性殡葬设施项目审批工作服务专班,由民政、自然资源、林业、发改审批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主动靠前服务。对拟申报项目的建设可行性、规划符合性、用地用林合规性进行项目选址会商。申请单位提出会商需求后,工作服务专班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选址出具具体指导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选址说明理由,并提供备选地址建议,确保殡葬设施审批前期服务保障到位。
五、审批程序
项目选址会商确定后,各县区(管委会)发改、民政、自然资源、林业部门依职权启动审批程序,按审批殡葬设施类别和级别,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流程和受理条件及所需材料,详见《乡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审批流程图》(附件1)、《镇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审批服务指南》(附件2)、《村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审批服务指南》(附件3),强化业务指导,按照时限办理。
六、优化审批
各审批职能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证明材料;对同一部门内关联性强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缩短内部流转时间;对部分风险可控、信用记录良好的审批事项所需材料,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并推进后续环节,需在审批许可前补齐材料;各审批职能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同步开展审批工作,实时共享信息、互认审批结果。
七、强化监督
市发改、民政、自然资源、林业等职能部门应建立审批监督机制,加强对各自职责范围审批全过程监督,确保乡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审批便民、高效。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对审批过程中“中梗阻”等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对违反规定吃拿卡要、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乡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审批流程图
2.镇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3.村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林业局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乡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审批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