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民〔2024〕55号
各县(区)民政局、湄洲岛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北岸经济开发区民政局:
火化证是证明遗体火化的重要凭据,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印发《开展殡葬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实施方案》(闽民事〔2024〕64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统一规范火化证电子证照的通知》等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火化证发放和使用工作,加强殡葬服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全省统一《火化证》样式和编号规则
全市使用省民政厅统一样式的《火化证》(附件1),《火化证》包含印刷流水号和火化证编号,印刷流水号为印刷证书时自动生成,如No.00000001、No.00000002、......,从2025年1月1日起必须全面推行;火化证编号由发证殡葬服务机构负责编印,格式全省统一,实行“一证一号”,不得重复编号。火化证编号共16位数,前6位数为机构编号(见附件2),中间6位数为遗体火化时间编号(以不完整的年月日编号,如241122),后面4位数为识别号或顺序码(由各殡仪馆自定)。
二、健全《火化证》发放管理制度
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火化证》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发放登记制度,定期核查各殡葬服务机构实际发放数和废证数。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的证件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发放、作废、信息录入等流程,实现全程登记,做到可查可溯。要严格落实“管发分离”要求,《火化证》和发证机构印章应分别由专人管理,禁止在空白《火化证》上预先盖章。要严格审核签发程序,签发人员应认真核对逝者信息和相关证件,填写《火化证发放登记表》(见附件3),确保《火化证》签发内容真实无误。要建立《火化证》台账,及时按规定将火化证存根、《火化证发放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归档,按《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64号)保管期限要求保管。《火化证》具有唯一性,原则上不予补办;对于遗失或损毁的,经核查属实后,可由原发证机构按存根复印件盖章后,给予丧属作为凭证。
三、推进《火化证》信息化应用
各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73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殡葬管理系统和“公民身后一件事”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精神,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督促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及时准确将逝者信息录入福建省殡葬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打印签发《火化证》,统一生成《火化证》电子证照,健全遗体火化信息数据库,实现遗体处理全过程留痕可溯,并逐步实现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
四、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对所属殡葬服务机构《火化证》管理负监督责任,要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异常情况或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各殡葬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殡葬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建立《火化证》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组织《火化证》管理和签发人员填写“《火化证》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见附件4)。对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转卖、签发虚假内容的《火化证》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莆田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