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和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闽民行〔2023〕129号)要求,自2024年4月1日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职能由民政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划转,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全面受理申请审批,市、县民政局不再办理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业务。
特此公告!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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