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民〔2026〕20号
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业保障局)、发改局(经发局)、公安局(分局)、财政局、市监局(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推动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将《福建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6〕1号)转发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一、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养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福建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等规定开展预收费行为,如实开具发票并出具书面说明和风险提醒函,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退费限制,自觉接受服务对象、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强化部门协同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信息互通,根据部门责任与监管处置要求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的监管,强化预收费监管的统筹性和协调性,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各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要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检查事项,对日常检查和个案检查中发现的突出或者普遍性问题,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三、加强风险排查预警
各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要牵头摸清养老机构预收费情况,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资金、无理由不退费或者拖延退费、资金异常流动等问题线索要加强互联互通和定期研判,发现苗头性风险,及时稳妥处置。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收缴、使用等行为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投诉的处理。
附件:福建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6〕1号)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莆田监管分局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