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叶静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闽莆劳人仲案〔2025〕272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8月26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自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26日期间申请人的劳动报酬9230.77元;3.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629.63元;4.被申请人支付因其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2月11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委地址: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西路1186号;联系电话:0594-2221806。
莆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