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裕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马改军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的闽莆劳人仲案〔2025〕136-1号、闽莆劳人仲案〔2025〕136-2号裁决书。闽莆劳人仲案〔2025〕136-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4月11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51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3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闽莆劳人仲案〔2025〕136-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3287.5元;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23754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委地址: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西路1186号;联系电话:0594-2221806。
莆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