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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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2/12/14 1.5w 阅读 224 点赞

  为提升和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政策背景。2016年,我市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的规定,印发《莆田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莆政综〔2016〕83号)。2018年国家、省相继出台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方面的指导意见,2021年省政府制定出台《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19号),并同时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为了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的精神,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持续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亟需对2016年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二)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和《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等文件规定和精神。

  二、主要内容

  《规定》对2016年的文件作了较大调整和补充,修订后的《规定》共35条,分别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起草、审查、施行、备案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第一章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定义和条文格式。第二章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第三章规定合法性审核的主体、时限、内容和程序,以及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第四章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施行应当建立“三统一”制度、有效期制度和公布施行制度,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未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五章规定严格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关于备案的要求。第六章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与绩效考核体系。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更严格。新增控制发文数量和层级,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由部门发的一律由部门自行发文。

  (二)规范性文件认定更具体。省《办法》规定了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7种情形,《规定》在此基础上,结合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认定指导意见,增加了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专业指标、技术事项,发展规划、国企内部管理、项目征迁方案等5种情形。

  (三)规范性文件审核更全面。新增四项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1.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条件;2.是否违法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和休息权等基本权利;3.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4.是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四)规范性文件管理更细化。结合省对市绩效考核内容,一是明确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三统一”制度;二是明确规范性文件必须标注有效期。

  四、联系方式

  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    0594-2296730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