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印发《湄洲湾港(莆田市辖区)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关注交通运输领域污染防治工作,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工作已经纳入中央环保督查的考核范围。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组织编制了《方案》(报送稿),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
《方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交办水函﹝2016﹞97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意见、技术规范编制。
二、编制范围
《方案》编制范围以《湄洲湾港总体规划(2020-2035年)》(2020年11月报批稿)中的港口规划布局为基础,范围覆盖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管辖的兴化、秀屿和东吴港区(即我市辖区)。湄洲湾港肖厝、斗尾港区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应按照泉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方案》编制范围还包括我市可依托的城市环保设施所在区域,提出的相关污染物防治方案涉及港口污染物和船舶污染物两类。港口污染物指港区内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生产废水和危险废物等;船舶污染物指船舶含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含毒有液体物质的污水(化学品洗舱水)。
《方案》修订中建设水平年为2024年。
三、主要内容
为加强和提升我市的港口和船舶污染治理整体水平、强化相关监管制度建设,提升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方案》基于对湄洲湾港(我市辖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现状评估,提出了工程性建设措施和非工程性建设措施。
工程性建设措施包括五类12项工程建设任务,包括智能化船舶垃圾分类储存装置(8套)、码头油污水处理装置(1套)、客运码头船舶生活污水岸上接收设施(1套)、化学品洗舱水岸上接收设施(1套)、船舶污染物信息系统建设项目(1项)。各项建设任务分别明确了建设内容、建设主体、运营主体、资金来源等。如智能化船舶垃圾分类储存装置建设方案为秀屿港区、东吴港区和兴化港区合计8套。秀屿港区共计4套,其中秀屿作业区2套,莆头、石门澳作业区各1套;东吴港区共计3套,其中东吴作业区3套,罗屿、国投、八方码头各1套;兴化港区1套。
非工程性建设措施重在优化联合监管制度。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应在我市政府牵头组织下,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莆田海事局等部门共同履行相关监管职责,通过建立部门间联合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协同做好我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
四、关键词诠释
“船舶生活垃圾”:船舶工作人员和乘坐人员在船上的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 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船舶生活污水”: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船舶含油污水”:船舶运营中机器处所产生的油污水。
“联席会议制度”:根据莆交运〔2020〕19号文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为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交通、生态环境、海事、环卫和城镇排水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研究解决全市船舶污染物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各部门相关职责分工成立的多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