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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先备案后报销 门诊特殊用药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2018/11/14 1.4w 阅读 177 点赞

  为规范门诊特殊用药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并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我省公布的三批次28种门诊特殊用药均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参保患者应按相关流程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今年10月17日,我省公布了第三批次12种门诊特殊用药管理药品,截止目前,全省已有三批次28种药品纳入门诊特殊用药管理。依据2017年9月我省出台的《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办法》,门诊特殊用药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医保窗口  邹丽华:“门诊特殊用药是指在门诊使用的部分价格昂贵,但对治疗重大或者罕见疾病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且已纳入福建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

  根据该办法,参保患者如果要使用门诊特殊用药,应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备案表》、社会保障卡及可证明病情在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内的基因检测报告、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门诊病历和出院小结等相关病历资料。其中备案表应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副高及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根据病情作出诊断、填写,并经诊断科室负责人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盖章。

  据悉,备案登记后,参保患者可享受一年时间的特殊用药待遇,一年后如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登记。一年内如因治疗需要更换特殊用药的,应凭备案表和相关病历等资料重新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登记。门诊特殊用药实行定点就诊制度。

  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医保窗口  邹丽华:“参保患者原则上应在首次出具备案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特殊用药处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患者应将既往特殊用药情况如实告知计划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并凭该医疗机构出具的备案表、相关病历资料及本人更换定点机构原因说明,重新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登记。”

  参保患者应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即时结算特殊用药费用。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刷卡结算的,按参保地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零星报销。参保患者在非定点单位就医购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和大病保险待遇支付。

  福建省纳入门诊特殊用药管理的药品名单

  第一批

  1、厄洛替尼(意大利罗氏ROCHES.P.A)

  2、索拉非尼(德国Bayer Pharma AG)

  3、拉帕替尼(英国Glaxo Operations UK Limited)

  4、阿帕替尼(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5、埃克替尼(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达沙替尼(美国Bristol-Myers Squibb Pharma Company)

  7、吉非替尼(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8、伊马替尼(德国诺华(Novartis Pharma Produktions GmbH))

  9、尼洛替尼(Novartis Pharma Stein AG(诺华制药))

  10、西达本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1、阿比特龙(Patheon Inc.)

  12、依维莫司(瑞士诺华制药有限公司NovartisPharmaSteinAG)

  13、来那度胺(Celgene International Sarl(瑞士))

  第二批

  1、达沙替尼(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吉非替尼(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

  3、伊马替尼(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批

  1、阿法替尼

  2、阿昔替尼

  3、安罗替尼

  4、奥希替尼

  5、克唑替尼

  6、培唑帕尼

  7、瑞戈非尼

  8、塞瑞替

  9、舒尼替尼

  10、维莫非尼

  11、伊布替尼

  12、伊沙佐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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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