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投资项目咨询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投资项目前期服务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印发《关于投资项目咨询中介服务机构评价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实施投资项目咨询中介服务机构评价管理的可行性、必要性
2017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17年第17号公告,不再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改为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公布不良记录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价既是“放管服”改革提出的要求,又是推进我市并联审批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
三、起草依据
1.国家发改委《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
2.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623号)
四、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主体范围、适用事项、承诺时限、责任义务、评价等级、激励与处罚、法律责任七部分。评价的主体对象是为发改部门受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提供前期咨询和评估咨询等服务的咨询中介服务机构。评价范围涉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有关的申报材料。
评价采用三方评价、一事一评的方式,实现对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的综合动态评价。每次项目报建结束后收集项目建设单位、评审机构、发改部门三方的评分,汇总成该咨询中介服务机构本次信誉评价总分。对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审改办、中介办联合印发《莆田市涉及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莆行政管〔2018〕46号),按照分值将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级以及“失信名单”,存在九项不良行为的可直接评为D级,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2次及以上的列入“失信名单”,清出莆田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
评价结果每月底推送到“信用莆田”门户网站和莆田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进行公示,年底时汇总一次,根据汇总情况进行相应的表彰或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