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6年6月份,我委根据《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经贸技术[2013]268号),制定了《莆田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莆市经信服务〔2016〕18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截止目前,我委已认定2批9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有力推动了全市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提升了全市工业设计发展水平。为进一步完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加快推动全市工业设计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99号),结合我市工业设计中心发展实际,本着延续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我委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莆田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莆市经信服务〔2018〕320号)并印发实施。
二、重点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认定程序、考核管理和附则。《管理办法》对《暂行办法》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修改制定依据;
(二)将第二章第七条第(一)项将在莆田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的后面增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四)项将“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删除,修改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六)项将“已获得省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改成“已获得产品创新、创意设计相关奖项”。增加第九条“申报单位引进符合《莆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试行)》(莆委人才〔2018〕3号)中的第三类及以上人才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设计工作的,可适当调整相关认定标准,主要审核其领衔人员的人才评价认定层次、团队构成及稳定性、研发设备等条件。”
(三)新增第三章申报材料,规范企业申报;
(四)第五章考核管理第十四条明确“已升级为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可不参与市级考核评价”,并修改第十五条,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考核评价结果“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修改为“通过和不通过”;增加第二十条“只有通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后,才能由市经信委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五)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依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注明文件“有效期为五年”。
三、落实措施
市经信委每年发布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通知文件,请关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