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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5/11/27 8.9k 阅读 239 点赞

  2025年11月18日,莆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莆田市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认定办法(试行)》(莆退役军人局规〔2025〕2号),对办理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认定工作作出政策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二年。

  一、哪些对象可以申请认定?

  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领取残疾抚恤待遇的残疾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要求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或相应死亡抚恤待遇的可申请认定。但因职业病、涉核评定的因公残疾军人不在认定范围内。

  二、申请有无时效限制?

  有时效限制。在残疾退役军人住院医疗出院或死亡6个月内可以申请认定,逾期不予受理。

  三、如何申请认定?

  可以是残疾退役军人本人申请,也可以是家属申请。申请向伤残抚恤关系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并按提交材料。其中属申请享受旧伤复发医疗保障待遇认定的要求提供近6个月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属申请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的提供残疾军人生前相关病历、病危抢救时的相关医疗材料或尸检报告材料。

  四、怎样开展认定工作?

  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查阅申请人原残情档案资料,并审核提交的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原评残时原始病历或原评残部位伤情原始档案、也可要求配合到相关医疗机构提取(或复印)近期治疗全部病历和医疗材料。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审批表》和《医学鉴定表》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材料不全的要求补充材料。不符合条件、逾期未补充材料的,告知并退回申请材料。发现材料系伪造或明显不符合规定的,或家属不配合提取(或复印)病历材料的,中止认定程序。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卫生医疗机构组建3-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疗卫生人员组成专家小组进行鉴定、认定。`

  申请人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鉴定结论存疑需组织重新鉴定,可以申请组织二次认定。属申请享受旧伤复发医疗保障待遇认定的逐级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另行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重新进行认定;属申请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的可逐级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成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重新进行认定。二次认定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认定属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后有何待遇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根据《福建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闽退役军人厅规〔2025〕2号)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经认定确认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后,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身份落实相关待遇。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