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落实好《关于支持农业生产复工复产的十条措施》(莆农综〔2020〕17号),我局印发了《〈关于支持农业生产复工复产的十条措施〉实施细则》(莆农综〔2020〕33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农业生产受到较大冲击。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安排,在《莆田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莆财农〔2018〕58号)继续实施的基础上,加大对农业生产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决定统筹整合市级涉农资金,在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用于支持推进春耕生产、恢复生猪产能、家禽疫病防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复工复产等方面。
二、起草过程
2020年3月初,我局产业信息科、种植业科、农技站、农机总站、畜牧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质监站等科站,按照工作分工,分别起草了《农业企业(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补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早稻集中育机插秧项目补助资金申报细则》(征求意见稿)、《猪场新建改扩建、补栏增养、动物疫病防控奖补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质量认证和品牌建设奖补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3月20日,我局将《<关于支持农业生产复工复产的十条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送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和局内相关科站征求意见;3月25日,我局印发《<关于支持农业生产复工复产的十条措施>实施细则》(莆农综〔2020〕3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早稻集中育机插秧项目。由市种植业科、农技站、农机总站牵头组织实施。围绕全市早稻生产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推进集中育机插秧,提高早稻生产率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复工复产的农业经营主体在4月10日前集中育早稻机插秧2万盘以上的,经县区农技和农机部门联合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万元。
(二)引进种猪、仔猪补栏增养和新建、改扩建规模猪场建设项目。由市畜牧站牵头组织实施。对当年度引进种猪(公猪、母猪)达200头以上的养殖场,凭准调证明、种猪合格证明、种猪系谱和隔离监管手续按场每头种猪补助1500元,每场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年度累计从外地市引进补栏仔猪达到1500头以上的育成后在本市屠宰上市的规模养殖场,凭准调证、产地检疫证、屠宰检疫证按场每头仔猪(30公斤以下)补助200元,每场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凡在12月31日前新建并投入生产的年出栏达到10000头以上(或者完成猪舍建设10000平方米)的生猪养殖场,每场给予奖励补助50万元;对猪场进行改扩建,生猪出栏比2019年度增加2000头及以上,且在本市屠宰上市的凭产地检疫证、屠宰检疫证每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项目。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组织实施。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建设车辆洗消中心200平方米以上,完善配备清洗、消毒、烘干等设备的除了享受省级补助10万元外,另外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规范实施口蹄疫、猪瘟免疫,抗体抽检合格的,每场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年出栏肉禽10万羽以上,蛋禽存栏5万羽以上的规模禽场常年实施禽流感免疫,经抗体抽检合格的每场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复工复产提质增效、扶持农业“白名单”企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加大农产品宣传展销活动奖励、加快农业技术革新等项目。由市产业信息科牵头组织实施。鼓励农业企业恢复运营和做强做大,支持农业企业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2020年度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的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建立农业企业“白名单”滚动认定制度,列入“白名单”的农业企业贷款按照《莆田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方案》执行,叠加享受省、市及县(区)惠企政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成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鼓励农业企业开展、参与我市优势农产品宣传展销活动。符合《莆田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农产品宣传展销活动奖励补助”条件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单次参加展销活动时间超过3天(含3天)的,参加市内宣传展销活动的,每家企业增加奖励0.5万/次;参加省内宣传展销活动的,每家企业增加奖励0.8万/次;参加省外宣传展销活动的,每家企业增加奖励1万/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级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中心,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质量认证和品牌建设项目。由市农质监站负责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质量认证和品牌建设,符合《莆田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质量认证和品牌建设奖励”标准的,在原有补助标准上,每家企业有效期内获证产品按“补助标准”给予增加一倍奖励补助。
以上“十条措施”,同一家农业企业不得同时申报,享受补助。
四、申报流程
(一)早稻集中育机插秧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申报,乡镇条件审核,县(区)农技与农机部门联合验收,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下达补助资金。
(二)引进种猪、仔猪补栏增养、新建改扩建规模猪场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项目。2020年4月4日前,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向所在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畜牧站、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提交莆田市畜牧、疫控建设项目申报表。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审核、公示、批复,同时于4月20日前与财政部门联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市畜牧站、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备案。2020年12月10日前,由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现场验收,出具验收结论。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将项目审查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资金拨付。对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验收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审核、研究通过后,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复工复产提质增效、扶持农业“白名单”企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加大农产品宣传展销活动奖励、加快农业技术革新等项目。符合奖补对象的农业企业,填写《莆田市农业企业(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补项目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政策性审核、公示,填写《莆田市农业企业(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补项目申报汇总表》,并于12月31日前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对经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公示、上报的奖补项目,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通过后,联合发文并尽快完成资金下达。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质量认证和品牌建设项目。企业产品在2020年2月至12月内获得认定认证,且符合《莆田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质量认证和品牌建设奖励”要求的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正式行文,附符合条件企业名单和认定认证产品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五、目标任务
通过贯彻执行《关于支持农业生产复工复产的十条措施》(莆农综〔2020〕17号)和《〈关于支持农业生产复工复产的十条措施〉实施细则》(莆农综〔2020〕33号),全面落实中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疫情防控“越是面对风险,越要抓好农业生产”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农业稳产保供、农业企业提质增效,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