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人社局,市直有关学校:
现将《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4〕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
一、落实闽人社文〔2014〕267号文件精神,评审工作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实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
二、评价标准条件
(一)《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闽教师〔2023〕74号);
(二)《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闽教人〔2014〕81号)。
申报人员仅限选择以上一个标准执行。评审办法及申报程序参照闽教师〔2024〕27号文件,任职条件及年限计算时间统一截止2023年12月31日。
三、正高级讲师推荐材料(符合条件均可上报)请于2024年8月2日前送达市教育局职改办;副高级职务(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级职务(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初级职务(助理讲师、二、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材料,请于2024年9月13日前送达市教育局职改办。各校应将有关职称层级的职数使用情况(含设岗数、已聘数、岗位空缺数等)在委托评审函中注明。
四、申报人员应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http://www.nppa.g
ov.cn/)查询期刊的CN刊号或论著的CIP数据核字号,确认其合规性;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sfx-86ali.hosted.exlibrisgroup.com.cn/index.html)查询核心期刊有关索引;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标准确认是否为教育类、学科类等学术刊物;登录中国知网(https://www.cnki.net/)检索本人学术论文。申报人员须提交以上查询结果的截屏图。
五、职称评审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各学校(单位)应认真学习、掌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内容和要求,抓紧时间、合理安排中职学校教师职称申报和推荐工作。用人单位须对参评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参评资格初审以及推荐程序负责,严格核实材料,把好评审质量。坚持把教师师德表现放在首位,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如有违反将按照闽委办发〔2017〕52号文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零容忍”,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并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
六、上一次评审未获通过人员,本次重新申报的应补充提交新的教育教学或教科研业绩成果。
七、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废止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等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告》(闽发改服价〔2020〕470号)规定,不收取评审费。
本通知和闽教师〔2024〕27号文件及有关表格可登陆莆田教育网(http://jyj.putian.gov.cn)公告公示栏下载。
附件:闽教师〔2024〕27号
莆田市教育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