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号
被处理人:蔡某然
籍贯:福建莆田
性别:男
身份证号:350****391X
经查,被处理人蔡某然因个人原因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未满6年,与秀屿区教育局解除聘用关系。
鉴于被处理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十二条的约定,根据《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理人处理决定如下:
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未满6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2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莆田市教育局)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莆田市教育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