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号
被处理人:陈某凯
籍贯:荔城北高
性别:男
身份证号:350****5219
经查,被处理人陈某凯2020年9月入职秀屿区笏石中心小学,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文件规定,“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被处理人陈某凯在一年试用期内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2021年8月秀屿区教育局予以解聘。
鉴于被处理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免费生培养就业协议》(2016年签订)第十二条的约定,根据《福建省免费生培养就业协议》(2016年签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理人处理决定如下: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莆田市教育局)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福建师范大学的免费教育费用为0.783万元/年·生,大学4年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合计为0.783万元*4=3.132万元,不足服务年限9年,需退还免费教育费用3.132万元*90%=2.8188万元,违约金为2.8188万元*30%=0.84564万元,需退还费用合计为2.8188万元+0.84564万元=3.66444万元。
请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莆田市教育局缴纳所有费用合计3.66444万元,超出时限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处理。
收款户名:莆田市教育局
收款账户:140501010902245291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城厢支行
(转账请注明:陈某凯公费师范生违约金)
联系电话:0594-2684682(黄老师)
莆田市教育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