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武装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进一步夯实全市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基础,推动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充分激发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和责任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莆田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民兵权
益保障办法>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军分区
2026年2月5日
莆田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每年利用八一节或春节等时机,走访慰问被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通报表扬的民兵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经乡镇(街道)综合认定为家庭特别困难的民兵。
第二条 民兵参加比武竞赛获奖的予以通报表扬。在此基础上,参加军委国防动员部(战区)组织的比武竞赛,获奖的按照10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参加省军区组织的比武竞赛,按照前三名5000元、第四至六名3000元、七至十名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参加军分区组织的比武竞赛,按照第一名3000元、第二至三名2000元、四至五名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金奖品由军事机关发放。
第三条 在多样化军事任务、应急应战任务和训练比武中表现突出,且受到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军事机关通报表扬的民兵,征求本人愿意,同等条件下优先选为村居民兵营(连)长,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伍。
第四条 民兵参加多样化军事任务、应急应战任务和集中训练时统一着装,服装由军事机关保障,组织单位应当为民兵购买意外伤亡保险;编兵单位按规定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影响其业绩(绩效)考核,不得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执行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占用休息日的,鼓励编兵单位给与相应调休。民兵在执行任务中出现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抚恤优待。
第五条 县级人武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每年为辖区基干民兵举行入队仪式,每年为参加军事训练和新入队基干民兵组织1次体检。
第六条 民兵在多样化军事任务、应急应战任务和集中训练时,由军事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发放参训执勤补助。
第七条 基干民兵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凭《福建省民兵证》,依法享受业务办理、看病就医、安检乘车优先,莆田市内所有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旅游景点门票免费,民兵优先政策应当在服务大厅、站点入口、售票点等有关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或者设置服务窗口。
第八条 基干民兵凭证件在九十五医院认证后就诊,享受“四全免”(免诊察费、免费前接、免费巡诊、免陪护床费)及“三减免”(门诊减免、体检减免、住院减免)政策(政策内容和有效期以九十五医院公示为准)。
第九条 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突发疾病需紧急医疗救治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先治疗后付费。
第十条 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基干民兵可享受优先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就业存在困难的,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帮助就业。
第十一条 鼓励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优先为基干民兵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二条 基干民兵在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运营网内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手机通信优惠套餐。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或相关产品的基干民兵编兵单位,符合政府应急管理装备器材采购条件的,按规定列入军民融合企业和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四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级军事机关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编兵单位或与军事机关签订预征预储协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信贷扶持、项目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税收方面提供政策指导。
第十五条 编兵单位用于开展武装工作的经费,经地方审计等相关部门认定,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凭合法凭证,可计入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在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本措施适用于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在编民兵和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由莆田军分区民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其他民兵权益参照《福建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民兵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地有关部门和企事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系统领域的优待和权益保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