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对我市3部市政府规章开展清理工作。经认真组织清理,发现《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2号令)存在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其他现行法规不相一致的问题,亟需修改。
二、目标任务
通过清理、修改,使得市政府规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现行法规相衔接,做到法理、条款相一致。
三、工作进展
2026年4月以来,市城市管理局经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提出2条清理意见,形成《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25日至6月1日,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同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1条意见,已予以采纳。《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正草案)》(送审稿)经6月11日莆田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范围期限
修改后的《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适用于莆田市城市建成区范围。
五、主要内容
对两项不符合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根据上级关于清理表彰相关工作的规定,对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关于对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表述删除;将第二十五条关于原两个管委会参照实施的表述修改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修改。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徐斌 联系电话:13459055898
七、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一)第一条立法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取代(第一千两百四十二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单位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罚款限额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限额不一致,鉴于上位法已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予以删除。
(三)鉴于原湄洲岛、北岸管委会已实施“岛岸一体”机构改革,将第二十五条“湄洲岛管委会、湄洲湾北岸管委会依法参照本办法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修改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参照本办法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