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莆田砺青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300759397402B
住 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梅园东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欧宗金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2023年、2024年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主要有1.福建社会组织网站年报结果公示平台截图;2.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截图;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档案等证据证明。
2025年12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民政罚告〔2025〕00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法定代表人欧宗金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符合法定听证条件。
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2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保障你单位陈述、申辩及质证权,听证程序合法有效。听证结束后,本机关对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全面复核:你单位提出的抗辩理由无充分证据支撑,无法证明其存在合法免责情形,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未接受年检,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听证复核结果,经集体讨论及法制审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撤销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莆田市民政局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