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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叶静与你单位关于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6年2月12日作出的闽莆劳人仲案〔2025〕272-1号、闽莆劳人仲案〔2025〕272-2号裁决书。闽莆劳人仲案〔2025〕272-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所拖欠的工资5000.00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00.00元;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闽莆劳人仲案〔2025〕272-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委地址: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西路1186号;联系电话:0594-2221806。
莆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