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县××镇××村村民吴某某向××县农业局反映,2000年8月份,吴某某和××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吴某某承包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500亩山地进行综合开发,承包期限25年(时间从2000年8月至2025年8月)。吴某某在该山地上种植了枇杷、杉、松、竹等果树和树木,至2018年收成较好,年收益在25万元之间,经营效益逐年上升。2018年7月份村“两委”换届选举后,原来的村“两委”人员大部分落选,新上任的“村两委”新官不认旧债,强行收回吴某某承包的山地。
【调解结果】
××县农业局多次深入该村对吴某某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吴某某反映问题属实。××县农业局对该村“两委”进行批评教育,依法纠正××村委会的错误做法,经调解,恢复了吴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点评】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述村委会新官不认旧债,强行收回吴某某承包的山地经营权,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损害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必须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