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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5/08/28 1.2w 阅读 348 点赞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以下简称《六条措施》),加快推进我市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市农业局牵头起草,2015年3月31日出台了《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莆政办[2015]38号),现根据要求,对该文件进行解读如下:

一、文件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为推进福建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进程,实施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为切实解决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问题,促进生猪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2014年9月省政府出台了《六条措施》(闽政办[2014]44号)明确了全面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积极推进可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大力推广生猪生态环保养殖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5项重点任务,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防治工作责任;之后省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12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进一步明确了目标任务的时间节点和落实措施,要求各设区市政府要尽快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二)是深入推进我市生猪养殖面源防治工作的需要。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我市自2009年始实施“六大战役”开展了全市范围内的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制定出台了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限制了各县区的养殖总量,对禁养区内全部畜禽养殖场(户)及可养区范围内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户)按年度全面拆除和关闭。2009年至今,全市共投入资金3亿多元,累计拆除关闭畜禽场30945家、面积873.7万㎡。目前仅有城厢区、秀屿区等少量养殖场(户)未拆除到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污染养殖场的拆除,巩固已有的成效,一方面需要加强监管,建立巡查和处罚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大扶持力度,督促指导保留下来的生猪养殖场进行环保设施建设和改造,通过环保验收,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二、主要内容

(一)2015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市范围内未经环保、农业部门公示拟保留、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生猪养殖场(户)关闭拆除任务。2015年前拆除关闭的要加强巡查监管,防止返弹复建。

(二)2015年8月31前,全面完成拟保留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备案手续方可保留,否则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拆除关闭。

(三)2016年底前,完成10家存栏3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配套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械补助项目;其它保留的生猪养殖场全部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覆盖补助政策到位面100%,全市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三、落实措施

(一)完善发展和治理规划。在“十三五”期间,实行生猪养殖总量控制,全市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在120万头以内(其中仙游县35万,秀屿区35万,涵江区20万,荔城区18万,城厢区12万)。各县区需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生猪养殖,完善生猪养殖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生猪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加大关闭拆除力度。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落实本辖区内存栏1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户)的关闭拆除具体任务。在省里规定的时限内,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依法科学对原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具体范围要细化到村。各地要将未经环保、农业部门同意保留,不符合环保要求遗漏下来尚未拆除到位的畜禽养殖场(户)的拆除、关闭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场(户),确保关闭拆除任务在2015年6月31日前全面完成。

(三)加快推进标准化改造。市财政继续安排畜禽标准化改造专项资金,用于生猪、家禽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施、标准化畜禽舍改造和生产有机肥等养殖污染全过程治理建设方面的补助。通过畜禽养殖污染处理全过程改造的规模养殖场,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各县区政府要落实本辖区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改造数量、补助资金,抓好标准化改造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监管。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农业、环保、财政、发改、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

(四)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技术优势,研究一套适合我市实际的高效实用技术和模式。要大力推广微生物发酵床、干式清粪法、漏缝地面、固液分离、高效厌氧发酵、有机肥生产、湿地好氧处理设施等技术,积极探索“养治分离”等治理模式。

(五)严格养殖审批监管。严格生猪养殖准入门槛,新建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养区改造升级的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要加强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简化审批要件,严控审批时限。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巡查,严厉打击养殖回潮行为。

(六)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精神,建立健全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四、有关事项

(一)全市拟保留畜禽养殖场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或备案手续方可继续保留,但各县区可视情确定每个养殖场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或备案手续的时间,并通知到位。对不能于8月31日前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养殖场,需由业主上报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间的承诺函,承诺完成时限不得超过今年12月30日,否则将强制拆除关闭。

(二)在非禁养区新建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防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